2013年9月,市民李女士起诉陈某离婚,诉求是分割一套房产及共同存款22万元。陈某同意离婚,同意分割共同财产。但不同意分割房产,理由是该房产为婚前他付首付购买且房产证为他一人名字,婚后该房产的贷款由他一人的工资还贷,故主张此房产与李女士无关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。李女士可以分割这套房产吗?
答案是不可以。根据《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十条的规定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这套房产为婚前陈某付首付购买且房产证为陈某一人名字,故此房产应归陈某所有,在讼诉中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,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故李某可以获得所还贷款的一半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