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迁安置房或置换住宅往往会吸引一批投资客,他们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,如果投资客分别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过户时,再直接由拆迁户过给购房者,是为了规避纳税,这种行为并不合法,属于恶意逃税的行为。
三证(房产证、土地证、契证)齐全的现房,房屋面积、位置、结构、楼层等情况都已明确,购买此类房子风险较小。
而尚未办理产权证件的期房或现房,因产权尚无法办理,买卖时只能先通过委托公证等方式操作,等以后有产权后,进行过户。目前,大部分纠纷集中在此类买卖,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状态与实际交付的差异;产权证件办理拆迁户的配合问题;款项支付问题等。所以在此类房子买卖中,应当在合同里进行明确约定,以规避风险,资金方面可以采取银行监管。
对尚未办理产权证件的房子,还可能存在一房多卖或中间有多个投资客的现象,因此,为了交易安全,购房者可先去拆迁安置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后,再与房东、投资客共同会面商谈相关事宜。
案例:
1、拆迁房面积出现增购情形,而原合同未对增购部分进行约定,产生争议。
A向B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,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,根据当时拆迁办面积为110平方米,双方作出买卖约定,并办理委托公证手续。后在安置过程中,房屋面积 要大于110平方米,而此时价格与原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,B要求就多出部分,按照现行价格计算,而A认为房屋已经交易成功,不愿意多 支付其他费用。后经法院调解,按照原价格A向B支付多余部分面积的费用。
提示:未确定面积的房屋交易,应考虑存在面积变化等可能性,对该情况在合同中应予以充分考虑并确定解决方案。
2、房东(拆迁户)因投资客赚取差价,认为售价过低,不予配合房屋过户手续。
房东将房屋卖给炒投资客,投资客又卖给第三方,投资客从中赚取差价。因差价较大,房东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。房东主要利用投资客避税这点“软肋”,房东认为应当将房屋过户给投资客,再由投资客过户给第三方。这种类型纠纷一般都是调解处理,最终多是由投资客拿部分钱当做所谓的“签字费”或“辛苦费”。
提示:做好相关的委托公证手续,同时应进行资金监管,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。
温州都市报 朱晓斌